统一编码: CYQD00-2018-0005 | |||||||||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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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18-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燃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政府定价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了采用甬台温天然气管道气源的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气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将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年用气量不超过330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3.10元/立方米(含税,下同); 第二档:年用气量超过330不超过500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3.72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年用气量超过500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4.65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二)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价格,可选择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市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30元/立方米,所有煤改气用户用气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0.6元/立方米以内。 三、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乐清门站价格调整时,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居民用气乐清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居民用气乐清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 实际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第一档1.2、1.5、1.1倍的比价同步调整。 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在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由市发改局提前5个工作日在乐清市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联动价格及执行时间。 四、配套措施 (一)“一户多口”用气量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者单个气表对应的家庭户籍人数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对于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实际居住人口多于4人的,经申请,可按户籍人口与《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结合的方式,由燃气企业核定居住人数;对于商住合用店面,由用户跟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二)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其年用气量在年实际用量基础上减免60立方米,低保边缘户减免30立方米。 (三)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燃气企业要按规定明码标价,优化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 日印发 乐政发〔2018〕2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aip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gdtbaba.com/art/2018/6/5/art_1347844_185300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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